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会议精神引向深入,切实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加强和规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简称精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关于实施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育人导向、问题导向,以推动引导各地各高校加强工作研究、深化实践探索、强化理论教育,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在全省高校具有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可持续意义的精品工作项目,以引领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三条 精品项目分为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等育人项目。通过精品项目的培育建设和推广,推动各高校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一体化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第四条 精品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五条 各高等学校采取自愿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相关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
2.申报高校需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项目文字说明材料,包括明确项目团队、前期基础、建设规划、条件保障等内容。
3.已承担精品项目到期尚未结项的高校,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已获得立项的精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推选与立项
第六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按照“公平公正、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彰显特色”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名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批,确定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入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精品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学校在审查变更时应严格把关。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6个月,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期申请须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为保证工作质量,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采取审核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经专家组评估,项目高校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项目名称和基本内容。
3.项目规定周期内未能完成约定的任务,2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2次结项验收均未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并通报学校党委,追回项目支持经费,并将酌情核减所在高校下阶段精品项目立项数量。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每个精品项目在高校“双一流”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一次性拨付,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推进、完善优化和成果转化推广等。项目所在高校要给予一定的政策、经费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作为省级教改项目,纳入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项目培育建设期结束后进行结项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1.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项表,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情况形成项目成果报告,并提供支撑说明材料。结项材料经所在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2.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情况予以公布。
3.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高校仍需不断优化完善,并持续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高校按项目任务计划书完成了建设任务和目标;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育人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有所创新、师生普遍反映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2.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高校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完成情况可以予以一次延期修正,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修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做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各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精品项目的培育建设,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工作案例、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成果,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